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刘佳欣)
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,西洞庭公安分局立足职责定位、积极主动作为,紧盯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不放松,持续加大相关线索的摸排力度,近日,西洞庭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查处一起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案件,抓获违法人员1名,收缴气枪1支、铅弹200余发以及相关配件若干。
收缴枪支、弹药
近日,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获得线索,辖区内居民向某某疑似私藏有枪支、弹药,刑侦大队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前往向某某家中将其传唤至刑侦大队,并在其家中搜出气枪1支、铅弹以及相关配件。
抓获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嫌疑人
经询问,向某某所携带的是一支组以气压为发射动力且带有瞄准镜的气枪,该枪由向某某通过非法途径所获得,并将该气枪一直存放在家中。违法人员向某某对自身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。
目前,向某某因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。
法律链接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: 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八条 :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三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 : 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四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第十三条 :国家对枪支的制造、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、买卖枪支。
警方提醒
非法携带、持有、私藏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,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携带、持有、私藏枪支,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。呼吁广大群众主动上交私存私藏的非法枪爆物品,并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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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